近因原则与保险责任承担,朋友圈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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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法,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目前,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大都将近因原则确定下来,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两大法系法官通过判例与学说对近因的判定确立了三项基本规则:第一,最近原因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实质性的,重大的并且积极地因素;第二,这一因素自然地连续地发生作用,其中未介入影响结果发生、造成因果关系中断的其他因素;第三,基于公平正义观念和政策进行分析。虽然我国现行保险法和海商法均未规定有关因果关系原则,但在涉外关系如海上保险中遵循国际惯例,普遍适用近因原则,最高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也采用了这一概念。该征求意见稿第1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在保险实务中,产生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
征求意见稿>》也采用了这一概念。该征求意见稿第1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在保险实务中,产生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
若是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无需进行近因讨论,直接依据此致损原因确定保险人的责任。若存在多个原因的情况,则需要研究其内部逻辑关系来确定保险责任。首先,若出现的多个原因都属于承保风险,无论近因为何,保险人均承担保险责任。
例如,在企业财产保险中,火灾和爆炸都属于可保责任,若某工厂投保企财险,保险期间内工厂发生爆炸,爆炸引起火灾,火灾导致财产损失。这样连续发生的多个可保风险造成的案件中,保险公司应赔偿损失。
其次,若存在的多个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此时就有必要探讨这其中何种风险是导致损失的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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