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丹东市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自今年起,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l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32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70元。其中低保户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390元);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45元,政府补助345元;低保边缘户个人缴费58元,政府补助332元。
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32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6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低保户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110元,政府补助330元;低保边缘户个人缴费195元,政府补助325元。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32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20元。其中低保户人员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400元;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60元,政府补助340元;低保边缘户个人缴费170元,政府补助330元。
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城镇居民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按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0%、75%、80%分别调整为75%、80%、85%。同时,提高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00元提高到900元。
此外,增加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病种类,提高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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