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保险在税法中相关税务处理总结
一、保险行业营业税总的相关规定1.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保险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
2.计税依据:(1)保险业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为营业额;(2)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3)保险企业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4)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营业额=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5)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3.税收优惠:(1)对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2)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限以上的返还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3)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保费收入或者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5.申报与缴纳: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二、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的相关规定1.税目的具体规定:包括六类:即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2.计税依据: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3.税收优惠:农牧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关税中有关保险的规定1.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2.保险费在完税价格中的规定:(1)境外保险费计入完税价格;(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保险费不计入完税价格。【复习小贴士】归纳总结:进出口运载或成交方式保险费的确定一般方式进口海运进口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陆运进口运抵关境的第一口岸或目的口岸空运进口进入境内的第一口岸或目的口岸无法确定实际保费的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其他方式进口邮运进口邮费境外边境口岸成交的铁路公路进口货物货价的1%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无运费出口货物最多算至离境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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