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养老保险是怎样的
国民年金制度为预防因年老无法从事生计或发生无法预料的伤残及死亡而支付保险费,在年老,伤残及死亡时,由国家实施的向本人或其遗属支付年金,为生活安定做出贡献的社会保障制度 自1988年起,国民年金制度首次以雇员十人以上单位的雇主和职工为对象实施后逐渐拓展其适用范围,目前所有十八周岁至六十岁者都应加入国民年金。并且居住在韩国的十八至六十岁的外国人也与韩国人相同,是国民年金的义务适用加入对象。但外国人本国法律中不对大韩民国公民适用相当于国民年金的年金时,可从义务适用加入对象中除外。
虽有上述规定,但若韩国与该国签订的社会保障相关协定中有其他规定时,应按规定内容执行。依据国民基础生活保障法领取生计薪金者等特别的情况下,可在本人希望时任意加入,但正在加入其他政府年金的公务员职业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和别定邮递局职员即使本人希望也不能加入国民年金。 国民年金可按照加入者分为单位加入者、地区加入者、任意加入者和任意继续加入者。 在雇员一人以上的单位,或在有一名以上的大韩民国公民职工的驻韩外国机关工作的十八至六十岁的雇主和职工义务性的成为单位加入者。 居住在韩国的十八至六十岁的非单位加入者义务性的成为地区加入者。
无法成为单位加入者和地区加入者之人可在六十岁之前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加入,成为任意加入者。 加入期间不满二十年的加入者年满六十岁时丧失加入国民年金的资格,但因加入期间不足无法领取年金或希望延长加入期间以领取更多年金时,可在六十五岁之前申请成为任意继续加入者。
年金保险费是以筹措用于支付年金薪金的财政为目的依法缴纳的费用,并是国民年金的主要财政来源。年金保险费自取得加入者资格之日所在月份的次月起至丧失资格之日所在月份止每月缴纳。 缴纳年金保险费的期限是该月份的次月十日。
缴纳期限内不缴纳年金保险费时按照滞纳期间加计相当于年金保险费39%的滞纳金。按照取得加入者资格时的申报或定期决定决定的标准月收入额乘以保险费率后算出。何谓标准月收入额? 标准月收入额是指为计算国民年金的保险费及薪金,从加入者申报的月收入额中扣除不足一千韩元的金额后,规定的最低23万韩元最高368万韩元的金额范围。因此申报的月收入额小于23万韩元时将以23万韩元作为标准月收入额,大于368万韩元时将以368万韩元作为标准月收入额。 单位加入者的保险费率为收入的9%,其金额应由本人与单位雇主各付一半,即各自承担4.5%,由雇主按月缴纳。单位加入者的年金保险费不能由加入者单独缴纳而应由雇主统一缴纳。 地区加入者、任意加入者及任意继续加入者本人承担作为保险费率的相当于所得的9%的全额。老年龄年金是国民年金的基础薪金,在加入者年老无法从事收入活动时支付。 老年龄年金按照加入期间、年龄和收入活动分为完全老龄年金、减额老龄年金、在职者老龄年金和早期老龄 年金,还有支付给离婚配偶的分割年金。 加入期间二十年以上到六十岁时,合计基本年金额和抚养家庭年金额后终身支付的年金。
完全老龄年金加入期间每增加一年多支付基本年金额的5%。但从事有收入的工作时支付按其年龄扣减一定金额后的在职者老龄年金。 加入期间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者六十岁以后不从事有收入的工作时,按照加入期间支付在一定比率的基本年金额中加计抚养家庭年金额的终身支付年金。加入期间为十年时减额老龄年金为基本年金额的50%,此后每增加一年时多支付基本年金额的5%。< 各加入期间的减额老龄年金薪金水准 >各加入期间的减额老龄年金薪金水准加入期间薪金水准10年基本年金额的50% 抚养家庭年金额11年基本年金额的55% + 抚养家庭年金额..19年基本年金额的95% + 抚养家庭年金额20年基本年金额的100% 抚养家庭年金额 加入期间为十年以上者年满六十岁仍从事有收入的工作时,六十至六十五岁期间内支付的按其年龄扣减一定比率后的年金,六十岁时支付基本年金额的50%,此后年龄每增加一岁时增加基本年金额的10%,从六十五岁起支付付基本年金额的全额。; 各领取年龄在职者老龄年金薪金水准 >各领取年龄在职者老龄年金薪金水准领取年龄薪金水准60岁基本年金额的50%。61岁基本年金额的60%62岁基本年金额的70%63岁基本年金额的80%64岁基本年金额的90%65岁起基本年金额的100%※完全老龄年金领取权者标准首次领取年金的当时从事有收入的工作领取了在职者老龄年金,但又在六十五岁之前不从事有收入的工作时也支付按照加入期间变更的完全老龄年金或减额老龄年金。
加入期间十年以上者超过五十五岁后不从事有收入的工作时经本人申请,即使不满六十岁也可以领取的年金。此时按照首次领取年金的年龄扣减一定比率后支付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五十五岁时支付基本年金额的70%, 此后每增加一岁时基本年金额增加6%。 各开始领取年龄的早期老龄年金薪金水准 >各开始领取年龄的早期老龄年金薪金水准开始领取年龄薪金水准55岁基本年金额的70% 。 抚养家庭年金额56岁基本年金额的76% 。 抚养家庭年金额57岁基本年金额的82% 。抚养家庭年金额58岁基本年金额的88%。 抚养家庭年金额59岁基本年金额的94%。 抚养家庭年金额但在五十五岁后申请早期老龄年金,领取后六十岁之前又从事有收入的工作时,在有收入的期间停止支付年金。其原因是早期老龄年金是以无收入为前提比一般老龄年金提前支付的薪金。 分割年金是离婚者可以在离婚配偶者的老龄年金中分割领取到属于婚姻持续期间的年金金额的年金。此时婚姻期间内的国民年金保险费加入期间应为五年以上。
分割年金应在具备①离婚、②离婚配偶者取得老龄年金领取权③本人年满六十岁之三项条件才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支付。 伤残年金是指加入者在加入期间患病或受伤,完全治愈后仍留下身体或精神伤残时为补偿因此减少的收入,保障本人与家庭安定生活的薪金。按照伤残程度分成14级支付薪金,各伤残等级的薪金水准如下。< 各伤残等级的伤残年金薪金水准
各伤残等级的伤残年金薪金水准伤残等级薪金水准1 级基本年金额的100% + 抚养家庭年金额2 级基本年金额的80% 抚养家庭年金额3 级基本年金额的60% + 抚养家庭年金额4 级基本年金额的225% (一次性补偿金)伤残等级以疾病或伤残痊愈日为标准,按劳动力损失或减少程度划分为1级4级,未痊愈时以初诊日起一年零六个月的日期为标准决定伤残等级。若在经过一年零六个月的时点上伤残轻微不属于伤残等级,但伤残于此后恶化并在六十岁之前属于伤残等级时以申请日为标准决定伤残等级。 遗属年金是正在加入国民年金者或曾领取年金者死亡时,向曾依靠死者维持生计的遗属按照加入期间支付合计基本年金额一定比率(4060%)的基本年金额和抚养家庭年金额的金额,使曾依靠死亡者维持生计的家庭可以过上安定生活的年金。
死亡者各加入期间遗属年金薪金水准 ;死亡者各加入期间遗属年金薪金水准加入期间薪金水准10年以下基本年金额的40% 抚养家庭年金额10年以上未滿20年基本年金额的50% + 抚养家庭年金额20年以上基本年金额的60% 抚养家庭年金额向国民年金法中规定的遗属,即曾依靠死亡者维持生计的家人之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祖父母中具有最优先资格条件者支付遗属年金。
一次性返还金是因年满六十岁、死亡或国外移民等无法继续加入国民年金且不满足领取年金的条件时,将其间缴纳的年金保险费加计一定利息后支付的一次性支付薪金,符合下列情况时支付。① 加入期间不满十年者年满六十岁时(但特例老龄年金领取权者不属此例)② 加入者或曾经加入者死亡,但不属于遗属年金时(包括加入者或加入期间超过十年的曾经加入者死亡时未缴 满2/3以上的保险费,或加入不满一年者在加入过程中未患病或受伤却不支付遗属年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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