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存款保险
法规名称:《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发布日期:2014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14年8月22日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扩大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其适用性,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在证券业协会2013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的基础上共同评估、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1. 修改主协议的名称2. 规定行业自律组织颁布的标准交易条款由交易双方约定适用3. 规定了交叉违约的例外情形4. 新增“特定交易”的定义、规定特定交易下四种情形构成对主协议、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以下统称“相关协议”)的违约5. 对于交易一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方可能发生的分立或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重组,或把实质资产转移到另一实体的情形6. 关于确定终止交易的终止净额时应考虑的第三方提供的相关报价、相关市场数据或信息,原条款规定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市场中的交易商、相关产品的最终用户、信息提供商或经纪商,本次修订将交易所列入第三方范围7. 在单方违约或发生终止事件且只有一个受影响方的情形下,经守约方或非受影响方选择(视实际情况而定),对于付款方应支付的提前终止款项与收款方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的抵销8. 新增关于电话录音的规定,即交易一方可根据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电话录音相关事项的约定,对交易双方之间就相关协议项下交易或任何潜在交易的电话交谈进行录音,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出具该等录音作为证据。
9. 第14条新增了“交易确认书”、“特定交易”的定义,修改了“交付日”、“受影响交易”、“未付款项”的定义。法规名称:《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2014年版)》发布日期:2014年8月22日实施日期:为了通过向证券期货市场场外权益类衍生品交易参与者提供交易有效约定所使用的术语释义,减少由于理解不足或误解造成的纠纷,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场外权益类衍生品市场发展。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共同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权益类衍生品定义文件(2014年版)》(以下简称《定义文件》),《定义文件》是“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的重要配套文件,由五个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1. 通用定义2. 权益类远期交易相关定义3. 权益类互换交易相关定义4. 权益类期权交易相关定义5. 估值、调整及其他存款保险方案年内出台,单个账户最多保50万
据传,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方案终于在央行、银监会等主要监管部门之间达成一致。估计年内肯定出台。
按上述方案,并非所有存款都能享受“保险待遇”,储户在单个账户存款超过50万元,超出部分不在“保险”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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