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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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人事局,驻疆部队、武警部队: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精神,现就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允许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就业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原军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需持自治区人事厅出具的身份认定介绍函,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保情况及时反馈给为其按月发放退役金的当地人事部门备案。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从被选用的下月起,改按计划分配转业干部对待,停发退役金,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四、本通知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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