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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办理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业务问答(一)

左才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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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其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缴费部分,用工单位不再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直接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工单位如申报两家以上(含两家)劳务派遣单位人员增减业务,还需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缴费人员登记变动汇总表》。

1. 为什么要规范办理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 答:为了促进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90号)要求。
2. 由谁来办理劳务派遣用工的参保登记手续? 答:用工单位负责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本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保经办机构为每家用工单位分立“派遣户”。劳务派遣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其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缴费部分,用工单位不再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直接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 用工单位分立“派遣户”需要什么手续? 答:用工单位需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津社保登字1号表),并将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组织单位代码(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单位代码)、单位名称填写在备注栏内。提供用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4. 如用工单位申报登记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我市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或未添加“劳务派遣组织”标识该如何处理? 答:由用工单位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到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或办理加标手续。
5. 已在劳务派遣单位参保人员,如何转入用工单位的“派遣户”? 答:办理已在劳务派遣单位参保人员转入“派遣户”业务时,可以直接复制转移至用工单位“派遣户”缴费,无需在劳务派遣单位做人员减少操作。用工单位只需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盖章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津社保登字4号表)。特别要求:按照不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在社保系统登记的单位代码和单位名称分表格填写。
6. “派遣户”正常人员增减如何办理? 答:“派遣户”正常人员增减变动除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盖章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津社保登字4号表)外,所需其他材料按原规定执行。用工单位如申报两家以上(含两家)劳务派遣单位人员增减业务,还需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缴费人员登记变动汇总表》(加盖用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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