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和投保单是不是一回事
“准备买保险,可是对这方面的知识不怎么懂。
请教一下,保险单和投保单是不是一回事?暂保单又是啥概念?实在让人糊涂……”“请问保险单和保险凭证有什么区别?代理人讲得云里雾里,知道的朋友帮忙指点一下吧。”以上是两位网友在某保险网站论坛发布的咨询帖。
很显然,尽管保险正于当下加速普及,但最基本的保险概念并非人人知晓,一如上述网友提及几个名称相近,读来相似,实则含义相异的专用名词,确实容易令保险“菜鸟”困扰。其实,不论是保险单、投保单,还是暂保单、保险凭证,都属于保险合同的具体形式,但它们之间也存在明显区别。所谓保险单,是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书面凭证,作为最基本的保险合同形式,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必须完整记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这些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
所谓投保单,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由投保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时填写的书面要约,投保人须依其所列项目如实填写,以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何种费率承保,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地址、保险标的的名称、投保险别、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起止日期等。虽然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若填写的内容不实或故意隐瞒、欺诈,都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所谓暂保单,是在正式保险单出立前先给予投保人的一种保险证明,内容比较简单,一般仅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姓名、投保险别、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责任范围等重要事项。需要注意的是,签发暂保单并非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暂保单也不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不过,若有保险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必须在暂保单上注明,以作为将来的依据。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暂保单,有时寿险代理人第一次收取保险费时所开列的收据,就有暂保单的效力。暂保单的有效期最长一般为30天,期间若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保险人应按照正式保险单所记载的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当正式保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当然,暂保单也可以在正式保单出立前停止效力,前提是保险人事先通知投保人。所谓保险凭证,一般用于团体险、货运险、机动车辆保险,其内容仅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险别、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等,不含保险条款,可说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中未列入的内容,以同类正式保险单为准。
如果正式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者保险凭证另有特定条款,以保险凭证为准。在上述四种形式之外,保险合同还可采用批单和附加保险条款等其他书面协议形式。由于保险合同生效后,若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有变动,需在保险合同中增加新的内容或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因此,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出具批单,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或者在保险合同上记载附加条款,以增加原保险合同的内容。
这两种形式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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