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
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车辆损失险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它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自己车辆的损失。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责任限额为限。
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一定时间没有下落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如果是车辆的某些零部件被盗抢,如轮胎被盗抢、车内财产被盗抢、后备箱内的物品丢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但是,对于车辆被盗抢期间内,保险车辆上零部件的损坏、丢失,保险公司一般负责赔偿。全车盗抢险为附加险,必须在投保车辆损失险之后方可投保该险种。
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发生单独破碎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玻璃单独破碎险中的玻璃是指风档玻璃和车窗玻璃,如果车灯、车镜玻璃破碎及车辆维修过程中造成的破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玻璃单独破碎险为附加险,必须在投保车辆损失险之后方可投保该险种。
负责赔偿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失。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修理费。如果车辆自燃造成整体烧毁或已经失去修理价值,则按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但不超过责任限额。
投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但这一损失不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而是由于对方的责任造成的,但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于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负责赔偿。无过失责任险为附加险,必须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之后方可投保该险种。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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