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精神,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缴费基数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其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加班工资、各项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初根据单位上报的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核定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和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如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方式为按月申报并缴纳。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2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
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缴费基数2006年可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07年为70%,2008年为80%,2009年为90%,从2010年1月起,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期限可按半年也可按一年缴费,最晚缴费期限为本年度的11月底。
三、国家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提供了哪些优惠政策?首先,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改革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仍为28%,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后者比前者的缴费水平低8个百分点。另外,考虑到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殊情况,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我市出台了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特殊照顾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 4050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哪些人员属于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对象?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体现,是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有力保证。
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必然会有企业破产、有企业经济陷入困境,为了确保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受到企业经济状况的影响,就必须要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只要是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且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均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对象。
五、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有哪些规定?1、我市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时间统一为每月20日至25日。2、养老金实行专用存折管理,不得自行销户,以便社保机构能准时将养老金划拔到户。3、退休人员在指定的银行、邮政储蓄所办理第一次取款手续时凭本人身份证及领取证可更改专用存折预留密码,换上本人的密码。4、退休人员发现养老金专用存折丢失或遗忘密码,可向指定银行或邮政储蓄所挂失。
六、什么情况下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停发或暂停发放养老金?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七、对冒领养老金的处理?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企业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凡隐瞒不报,继续冒领基本养老金的,一经发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冒领者全部退还,并视冒领金额大小、冒领时间长短等情节,在相关媒体对冒领者家属或主要负责人以及离退休人员生前所在企业予以通报,今后还要将该企业列为重点劳动监察对象。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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