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必须要拓宽新思路,加强保险监管
当前,全球的金融业、保险业正处在深刻的调整之中,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各国经济竞争也是日趋激烈,为了能够在竞争中占据绝对的优势,各国在金融领域纷纷采取放松管制的措施。1997年、1998年发生在世界金融保险业众多的巨额兼并即是明证。但是也应该看到,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并不是矛盾的,放松管制主要是放松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保险业的直接干预和控制,加强监管则是依法强化对保险业的间接的和宏观上的监控。放松管制是为了增强保险业的竞争能力,大大促进保险业更快发展,特别是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加强监管则是为了防范风险,避免危机的发生,从而促进保险业呈健康发展趋势,这两者之间是并行不悖的。要知道同发达国家的保险业相比,我国的保险业仅仅处于初级阶段,保险监管也刚刚起步,保险法制还不健全,保险监管部门也还缺乏经验,但是我国拥有潜力很大的保险市场,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保险业还会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保险业监管既要注意从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业监管中吸取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同时要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实际,大胆探索保险监管的新思路、新方法,将学习、借鉴和创新结合起来,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保险业发展的保险监管体制。保险监管的历史回顾虽然保险业的发展历史已有数百年,但是现代意义上的保险监管只有上百年的历史。 一般认为,保险制度起源于欧洲,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最早出现的是海上保险,意大利被视为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最迟至14世纪末期已出现同现代保险单形式和内容相似的保险单,早期的海上保险都是商人经营的副业,为减少风险性,对较大的危险,一般由几人甚至几十个人共同保险,共同承担责任。这时出现一些规范海事行为的惯例,即海事惯例,在这些惯例中,一般都包括些关于海上保险的内容,但这些惯例属于在商业交易中自发形成的商人习惯法的范畴,同后世国家制定的法律相去甚远,当时也不存在对于保险活动的国家或政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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