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相继建立了各自的保险业监管制度
继美国之后,各国也都建立了各自的保险业监管制度。目前,除英国采取比较宽松的监管制度外,各国都对保险业进行较严格的监管。在立法方面,各国关于保险监管的法律主要是其保险公司法、保险业法或保险监督法以及相关的一些法律。在机构方面,英国是贸工部及其下属的保险局,法国是财政部下属的保险管理局和保险监督官,加拿大是各州的联邦保险部和各省完全独立的保险部,德国是财政部下属的保险监督局,日本是大藏省及其下属的保险部等等。 保险监管的不同模式如上所述,保险业的监管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比较宽松到比较严格的过程,这是世界各国保险业监管的一般规律。但是在保险业监管的发展过程中,各国由于其发展历史、经济发展状况,政治制度等等的不同,其保险监管又各有各的特点,从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监管模式。研究不同的监管模式,把握其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对于吸取各国保险监管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对于保险监管的模式(有人称之为形式),有着不同的划分标准和方法,有人将之划分为公示形式、原则监督形式和实体监督形式;有的划分为市场型管理模式和垄断型管理模式,并进一步将其分别划分为完全市场型、有限市场型、国家独家垄断型和国家半垄断型。 笔者认为,根据其管理体制和管制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险监管划分为三种模式,即:美国式;英国式;日本式。美国的这种保险监管体制,与同为联邦制国家的加拿大、德国都有显著的区别。在加拿大,保险业务同样受到联邦政府和省政府的双重监管,即依省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由省监管,而依联邦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则由联邦保险部监管,联邦保险业的立法是监管的主要依据。德国保险监管,无论是机构还是法律,重心都在联邦,联邦有专门的保险监管法,该法规定只有那些在经济上具有较低重要性的保险公司才由各州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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