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德国很重视对保险业的监管
在设立保险监控委员会后,财政部仍保留了专门负责保险管理事务的保险局。该局在财政部和保险监控委员会之间起着沟通作用。 德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德国很重视对保险业的监管。早在1901年,德国政府就成立了一个推动保险业发展的监督局。但这时候其职能还比较有限,其活动主要是控制新的保险企业进入市场。保险费的计算收取等事项还是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直到30年代经济危机爆发后,监督局的权限扩大到控制保险费的计算。二战以后,当时的联邦德国于1951年成立了联邦保险和建房储蓄局。该局是隶属于联邦财政部的联邦级最高机构,负责对全国的保险市场进行监督。 目前,德国联邦保险监管机构(BAV)设在柏林,它负责监管依法应由联邦监管的保险企业。根据德国保险监管法第3条的规定,不属于联邦而属于州监管的保险企业是那些经济重要性较低的保险公司以及属于公法上的保险公司。1991年12月4月关于划分联邦监管机构和州监管机构之间的权限公告中界定了何谓较低的经济上的重要性,即企业在保险业中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并且业务范围不涉及那些必须由联邦监管的风险。通常有以下衡量的具体标准:保险费收入不超过每年100万马克,资产负债总值不超过1200万马克(以上指经营养老及人寿保险的公司);每年的保险费收入不超过100万马克(指健康损失及意外事故保险企业)。 在保险市场监管中,联邦保险监督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力。它可以控制市场的进入,有权发放、拒绝发放或吊销保险公司的营业许可证,在发放许可证时,它并不审查总体的需求情况。为了能够获得保险营业许可证,新的保险公司必须将足够的开业资本和经营计划、包括经营条件和价目表呈报审批(保险监督法第5—8条);经营计划的每次变动必须获得批准,其他企业接管一项保险项目(保险法第12和14条)也是如此。联邦保险监督机构监督日常的营业,在这方面,监督局可以作出规定,以使保险公司的经营与法律规定、已被批准的经营计划和良好的经营作风协调起来。为了对现有保险关系施加影响,监督局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修改经营计划(保险法第8l节aa)。保险公司有责任对监督局提供其经营发展、固定资产和支付能力的信息;监督局也可以通过实地调查采集进一步的信息;监督局还有权提出开始开庭审理破产案的申请。为了防止破产,监督局制定了…-些计算保险费的规定,这些规定保证保险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以满足一切赔偿要求。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