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各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情况和“特定承诺表”的研究和分析

通过对各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情况和“特定承诺表”的研究和分析。
我们把当前世界各国对外资保险市场的监管模式划分为发达国家(地区)宽松监管、发达国家(地区)较严监管,发展中国家(地区)宽松监管和发展中国家(地区)较严监管等四种模式;以下对这四种模式分别作,简介:一、发达国家(地区)宽松监管的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发达国家,由于-宾国内保险市场非常发达,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较,J、,并.f1-由于其保险市场发展历史很长,各种法规、制度比较成熟,基本定型等原因,使得这些国家或地区对·厂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基本上是广泛地给予了国民待遇,让外国的法人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法人几乎同等的待遇;其对外资保险市场的监管非常宽松,与对内资保险市场的监管基本一样。
采取这种模式的主要原因是:对于这些发达国家或地区而言,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的就是为其服务贸易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争得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开业权和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口号下要求有关国家消除保险立法的限制而对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给予国民待遇;而且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市场高度发达,保险公司规模庞大、实力雄厚,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保险业员工素质高,在自由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由于市场成熟因而保险监管得力,法规齐全,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对外资保险山巨的进入采取的是宽松态度,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制定“特定承诺表”时,把外国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限定在“国民待遇的标;隹”上,对外国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附加很少的限制。
而且,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市场已经对互惠国家实行了国民待遇。采取这种模式的主要有美国、加拿大等国和中国香港等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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