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保险业有关的职业上的授发许可证

在保险辅助服务上,如代理人、经纪人、理赔人和许多与保险业有关的职业上,——般都仅限于本州居民;不给非本州居民授发许可证。
在1997年12月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中,美国放宽了关于跨州业务的规定,并承诺发展中国家若在美国设置新的营业机构,将给予最惠国待遇。(二)力。拿大加拿大在世界非寿险市场上排名第八,寿险市场排名第七,人均保费在1993年是405美元,在世界上排名第六位。
由于保险市场的发达和国内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较强,因此加拿大对外资保险业采取的也是较宽松的监管制度。
根据加拿大的有关法律、法规,外国公司要进入加拿大保险市场,需按照加拿大的法律注册,可直接或通过分公司开展业务。外国公司在加拿大设立分公司需联邦政府批准;外国公司控制加拿大公司的股份不能超过30%;对董嘻的国籍要求,不同的省有不同的要求,其中联邦政府要求至少有-—半的董事必须是加拿大的永久居民,但在不列颠哥伦比亚只要求至少有一个董事是该地居民即可,而在魁北克则必须有3/4的董事是加拿大公民并且大多数必须居住在当地。
另外,加拿大通常对非常驻保险人的保险费及风险服务合同征收10%的营业税,对非常驻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征收同样的营业税。
跨省的理赔人或代理人须由一常驻当地的公司或办事处提供担保。
可以看出,加拿大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的限制是比较宽松的,在新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中,加拿大更表示,将制定允许外国银行直接设立分行的制度,其原因是,加争大人口稀少,社会福利水平很高,商业保险市场不但容量较小,而且已经基本饱和,外资进入的余地较小;此外,加拿大本身也是世界主要的保险输出国之一,因而给予别国以充分进入市场的承诺是利多弊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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