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亦被认为是世界上保险深度低而短期最具有开发力的10个国家之—

泰国亦被认为是世界上保险深度低而短期最具有开发力的10个国家之—。
泰国在1993年人均保费50多美元,但保费实际增长率却超过了20%。1994年保费总收入达到了33亿美元,实际增长率也达到了18%。基于泰国的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其本国的保险还处在成长过程中,其竞争水平不能与外国公司相提并论,因此在乌拉圭回合中,泰国制定了较为有利于本国保险业发展的较为谨慎的“特定承诺表”。
但在1997年全球服务贸易协议的谈判中,泰国表示在今后的10年间,外资对银行的出资限制由25%逐步放宽到100%。在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方面,其措施主要是:第一,泰国对外国保险公司在泰国建立分公司给予更多的市场准入条件。
在泰国的“特定承诺表”上,泰国承诺外国保险公司建立新公司,其外资股份限制在注册资本的25%以下。保险公司的成立须经泰国内阁同意,有部长批准的许可证。对与保险相关的辅助服务业,如保险咨询服务,规定外资入股不得超过49%。第二,在自然人准入方式下,即外国劳动力流入的问题上,泰国也持谨慎态度。
在承诺表上,它只允许外国高级管理人员、专家和技术人员入泰工作,且须经保险委员会批准。第三,在国民待遇上,泰国对于购买本国公司寿险产品的投保人给予——定的免税优惠。
第三节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内容一、《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政府监管的原则要求为了消除国家间包括保险服务在内酌服务贸易壁垒,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1993年12月5日通过了朋艮务贸易总协定》。
由于该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实施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其中的措施是指“中央、区域性或地方政府和当局采取的措施”;因此,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监管外资保险服务时,必须遵守该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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