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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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代表保险人招揽业务并签发保险单的法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受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说明保险代理人是代表保险人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强调保险代理人的一切行为由保险人负责,而保险代理人也不许从事与保险人委托的业务范围之外的一切保险中介业务?除了保险人根据其代理业务收入向其支付的手续费之外,不允许从投保人或有关客户受取任何费用: 2.保险经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明确说明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代表,是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保险人洽商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其收入来源于按照保险公司允许的保险费率标准所收取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的佣金。关于保险经纪人的责任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 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表明保险经纪人在业务过程中可能对于客户造成的损失,完全由保险经纪人自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是区别于保险代理人的一个重要方面。 3.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接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从事财产损失原因的鉴定和财产损失金额的估算的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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