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产的保险金如何确定?(二)

最后确定损失如下,库存商品3,445,136.46元,损余物资433,658.83元,固定资产损失82,010.?9元,家俱损失406.37元,施救费9,283.9l元,残值23,11尸。尸8元。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发现,该五交化站投保单清单上流动资产为13,130,102元, 其中库存商品12,797,787元,委托代销售商品105,577元,非商品资金223,728元。保险公司在批单上批注此数为11月帐面数。而该站85年11月会计报表库存商品18,397,371.26元,L匕清单数多了5,599,574元。投保率仅为69,563gb,属于不足额投保,保险公司提出比例赔偿。被保险人则提出其是在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该市工商银行信贷员刘XX指导下投保的,刘XX讲用平均余额确定保额,也叫足额投保。所以该站投保经办人员将库存商品按年1月至11月的平均余额确定保额,这样可以少交保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按平均余额投保就应视为足额投保,出险时就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历年都以近期帐面余额确定保额,唯有这次继续例外,而且投保单后附的清单上,委托销售商品和非商品资金都不是1-11月的平均余额,而是11月帐面数,因为平均余额要大得多,可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为少交保费,填制投保清单时舍大求小,坚持比例赔偿。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该市政府出面施加影响,希望保险公司给予照顾。处理结果:经过双方反复协商,最后决定按比例赔偿,但是在确定比例数时,保险公司客观地考虑了被保险人的一个特殊因素:虽然该站1985年11月底库存商品的帐面金额为18,397,371.2氏元,但有3,25乙342.52元的商品存在M县的三个仓库内,后因行政区划变动,这部分商品的产权已于’985年8月31日移交M市(县改为市)的五交化公司。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同意从其帐面金额18,397,371.25元中亨口除3,257,342,52元,认定为15,140,028.73元。保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亦由69.563gS》变为84,53gb。经计算,最后保险公司支付赔款3,165,748,5了元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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