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产的保险金如何确定?(三)

本案的赔偿处理过程,保险公司始终信守合同,实事求是,既不盲目服从行政权力机构的意图支出不符合保险合同的赔偿;又考虑到实际存在的客观因素不让客户吃亏,充分发挥了保险的补偿作用。特别是在地方政府出面干预的情况下,面对这种压力,保险公司信守合同,非常可贵。保险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这种保险合同一旦依法签订,就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都应积极履行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本案涉及到一个技术性问题,就是流动资产按帐面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目前国内企业财产保险中,条款规定是按最:近的帐面余额确定。全国比较普遍的作法有两种:一种是以投保时,投保人可能提供的最近一个月份《资金平衡表》上定额流动资产科目的余额确定保额,发生损失时,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另一种方法,是以投保当月前12个月的平均余额确定为保额,即所谓的加权平均余额,按这种方式确定保额的,保额只是收取保费的依据,而不是赔偿的最高限额,其限额以出险时帐面数为准。本案中以11个月帐面平均余额作为保额,是一种不伦不类的办法,不能视为足额投保,只能视为估价,出险后按比例赔偿。本案确一个不足就是承保手续不完整,不严谨。投保人投保单和投保清单是其就保险合同而作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不仅要填写清楚,还要加盖单位公章,以资证明。保险合同从法律上讲应属于要式合同,也就是说确严格的形式要求。这是因为保险合同履行中确可能遇到各种复杂的主、客观因素造成的问题,所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以严格形式来确定严谨的内容,这样不仅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纷争,也为理赔工作提供了基础和可靠依据。所以在承保时,保险公司的人员应认真审核投保单、投保清单及其他附件,如要批注或特约事项,应取得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出具明确书面材料,加盖印章,高质量的承保工作会为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极大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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