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油田钻井指挥部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一事(二)
此案的处理上有几点值得探讨:认定责任。该案承保公司以“飓风”责任赔付,显然不妥。首先,在《企业财产保险条款》中没有飓风责任,只有龙卷风、暴风,“飓风”不属于《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其次,在中国大陆根本没有飓风现象,“飓风。是发生在北大西洋西部和西印度群岛一带的强烈热带气旋,所以此案以。飓风”责任赔偿,是错误的。被保险财产遭受11级以上大风袭击致损,保险人应以暴风责任赔偿。被保险人投保时,固定资产是以原值确定保额,按企财险条款规定,全损应按保额赔偿,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这种赔偿方式是基于被保险人足额投保,而该案被保险人属不足额投保,这就矛盾厂:按帐面原值投保,又不足额,还确16部井架,34部天车未投保,那么保险公司赔偿时应按实际损失赔,还是按比例赔呢?如果这16部井架,34部天车是在被保险人投保后购置的,从帐面上可以查出,投保与未投深的也可区别开,那么保险人可以赔偿其保险财产的损失。比例问题。该案处理采取的是比例赔偿。根据《企业财产保险条款》规定,比例晃指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而该案采取的方法是叽保与未投保”钻机数量的比例,这种作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这种比例不说明任何问题。尽管其实际计算公式反映出来:的比例是投保数与全部钻机数的比例,但是两种表述是矛盾的,是不应当出现的。再看投保钻机台数与全部钻机数的比例是否可行。正确的作法是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如某一类财产中每个价值都是相等的,那么采取投保的与全部该项财产的比例是可行的,保险公司已认定了这一事实,且以平均价值作为每个井架的价值,那么这种投保部数与全部井架部数的比例就不适用了,因为这种比例与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是不等的,所以井架的赔款计算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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