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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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和丰县272煤矿因井内一氧化碳浓度过高,发生了井下2人中毒,l0人死亡的事故。该厂从属的煤碳厅了解情况后,命令立即将该井全部封闭。272煤矿于1986年2月22日将该井封闭,井下设备也被封于井下无法拿出。矿方就井下设备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272煤矿投保了企财险和矿下财产特约险。其矿下财产保额为300,000元,保险期限自1985年4月23臼始至1986年6月22日止。处理结果:承保公司反复研究,并请示上级公司后,决定:虽然条款无此项责任,但确属不可抗力,同意赔偿。因属部分投保,投保率为45gb,故比例赔偿135,000元。分析意见:该案因矿井内一氧化碳浓度过高,造成中毒死亡事故,为防止霉气扩散,不得已而将锣‘廾全邵封山,矿卜设备也被封在并下。尽管这批被封在井内的设备本身可能并末被损毁,但被保险人已无法使用。如果疚矿扑报废,这批设备就不可能取出了。对被保险人来说,这笔矿下财产就是损失了。这种损失是否构成保险责任呢?矿下财产受损的近因是一氧化碳浓度过高,这不屈于企财险或矿下财产特约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能赔偿。造成矿下财产受损的直接原因是封井这一人为行为,《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对人为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负责赔偿的只有第6条第5款规定:“在发生以上灾害或小故时,为了抢救或防止灾害蔓延所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烂。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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