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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有关法规、造成损失能得到保险赔偿吗?(一)

毁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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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案情简介:城关供销社是由当地保险公司承保了企业财产险的,1986年4月2日上午9:oo,该供销社发生火灾,保险财产损失1万多元。公安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使用电器不当。该供销社的职工经常在社内烧电炉煮饭,并将电表上的保险丝换为钢丝,这次火灾就是过载引起的。而被保险人置公安部门的规定于不顾,终于引起火灾。灾后,该供销社认为是参加了保险的,损失反正有保险公司赔偿,不主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案情。

案情简介:城关供销社是由当地保险公司承保了企业财产险的,1986年4月2日上午9:oo,该供销社发生火灾,保险财产损失1万多元。公安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使用电器不当。该供销社的职工经常在社内烧电炉煮饭,并将电表上的保险丝换为钢丝,这次火灾就是过载引起的。因该县使用电炉,用铁丝、钢丝替换电衷保险丝的情况比较严重,县公安局曾多次通告:“商业供销社的库房、门市一律不准烧电炉,电表上的保险丝不许安钢丝、铁丝”。而被保险人置公安部门的规定于不顾,终于引起火灾。灾后,该供销社认为是参加了保险的,损失反正有保险公司赔偿,不主动配合公安部门调查案情。处理结果:保险公司内部研究,对该案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对此案,保险公司应拒绝赔偿,因为被保险人违背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第13条规定:“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政府有关保护财产安全的各种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保险人关于财产安全状况的意见,切实作好安全防灾工作。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条款规定义务,被保险人确权拒绝赔偿。该案中,被保险人在政府有关部门通告后,仍烧电炉,用钢丝代接保险丝,显然属于不遵守而且是违反政府确关规定i据条款,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供销社职工严重违反用电规定,仍属疏忽行为,并非故意造成。既便是某些职工的故意行为,也不能笼统视为法人行为,因为法人的行为,必须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意志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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