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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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只是部分职工的行为,作为法定代表人只是失职,当然就应该应受到应有的处分,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是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所以保险人还应负赔偿责任。认为应当赔偿损失的观点还有另一种理由,认为《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3条规定:“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的话,应及时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来消除这危险。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就自然的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进行安全检查,没有提出过合理建议,也没有通知投保方消除不安全因素,所以拒赔不符合上述规定。最后,按照多数意见,该案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分析意见:本案保险公司应该拒绝赔偿保险财产损失,因为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被保险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人可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没有出险,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保险合同解除:如果已经出险,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损失,但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可见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通常有以下两种原因:一种是保险财产损失的原因不属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属于除外责任;另一种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也就是违约。本案就涉及后者;认为应当赔偿损失的观点主要有两个理由:一个是从内容上,一是从程序上。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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