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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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主要是由于对暴雨事实的认识不同。这就牵扯到如何统计暴雨标准问题。构成企业财产保险中的暴雨责任,当然呢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保险财产受损;②降雨事实存在,且降雨量达到暴雨标准;③暴雨与保险财产受损有直接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点,保险公司才负暴雨责任。此案中,保险财产确实因降雨受损,关键是降雨量是否达到暴雨标准。保险公司对暴雨认定从降雨量上与气象部门是一致的:即连续24小时,降雨量大于50毫米,连续12小时,降雨量大于30毫米的时候,每小时降雨量大于16毫米,即为暴雨。在统计降雨量的时间上,保险公司与气象部门不同:气象部门统计是一个完整的降雨过程中,保险公司统计是在从降雨过程开始起至保险财产脱离危险时止的这一过程内。之所以确这种不同是由保险特点决定的:保险公司之所以承担。暴雨责任”,是因为暴雨威胁保险财产的安全,有可能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如果保险财产经抢救脱离危险,那么暴雨即便还在下,但已对保险财产构不成威胁丁,所以保险公司统计雨量是否达到暴雨的时间只截止到保险财产脱离危险。那么确定这个时间就成为处理暴雨赔案的一个重要标准了。本案两级法院的审判结果不同,就是对保险财产脱离危险的时间认定不一所致。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认识也不一致,保险公司认为保险财产损失在保险公司人员离开现场时就终止了,当日12小时以后,保险财产并为遭受损失;而被保险人则认为保险财产并未脱险,一直到当日l?时才施救完毕。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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