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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死亡并非保险车辆碰撞所致,但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吗?(一)

敖埠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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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上级公司认定吊车对该次事故负有责任应予赔偿。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8,000元结案。

案情简介:某建筑公司将其全部车辆,包括特种车辆都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1984年十月1日起至1985年6月30日止。1984年11月17日,在该公司建筑的一栋居民楼施工区内,3号吊车将一块预制板吊至三楼作业区下放时,两名工人解缆二缆绳刚解下,指挥吊车的哨音就响了,吊臂水平运动,吊钩眼看要打到一位解缆工人的头上,他下意识地退后一步,但一脚踩空,坠落楼下,头部碰到一块预制板的角上,当场死亡。该建筑公司认为虽然是吊车致使该工人死亡,吊车是保险车辆,但是吊车与死亡工人同一个单位,是否构成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心中没数,但还是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处理结果: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工作后,提出,死者与肇事车辆同属被保险人这气情节对本案并没有什么影响,如果构成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赔偿,因为人在车下,无论其与车辆是否属同一单位,都属于第三者。本案关键在于是否构成保险责任:吊车并未碰撞任何人,死者是死于失足坠楼,其目的是为了躲避即将打到头部的吊钩,那么这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该公司亦感不好掌握,于是向上级公司请示。上级公司认定吊车对该次事故负有责任应予赔偿。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8,000元结案。分析意见:该案的认定和处理是正确的,它有两个重要问题值得注意,并应掌握:一个是吊车对死者死亡是否负有责任;另一个是如果吊车负有责任,是否构成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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