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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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筒介:L市消防队将其所有的全部消防车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1983年9月13日起至1984年9月12日止,保额按其帐面原值确定。在1984年1月1日的时候,消防队的了号值班消防车到该市造纸厂灌水。该厂水泵房位于原料场内,原料场堆满了稻草等造纸原料。7号消防车灌满水后,倒车掉头时,不幸的将高压电线杆撞断,电线杆系钢筋水泥结构,虽被撞断,因有钢筋,所以只是稍稍的倾斜而未倒地。该消防车见状立刻逃离现场,虽然水泵房值班人员高喊停车,但消防车扬长而去。电线杆被撞后,零线崩断将高压线缠绕在一起造爪短路起火,引燃了电线杆旁的稻草,酿成火灾。造纸厂的原料场被全部焚毁,总损失达57万元。造纸厂要求消防队赔偿其损失。消防队向保险公司索赔:1.给造纸厂造成损失57万元;2,保险车辆损失修理费500元。处理结果:l市保险公司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认定火灾确因被保险人撞断电线杆所至,已构成了机动车辆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亦属碰撞损失。虽然被保险人肇事后逃离现场属于极不道德行为,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并未对此作出任何规定,所以还是赔偿被保险人570,500元。分析意见:本案的处理是错误的。造纸厂的火灾损失,虽然确实是保险车辆撞断电线杆所致,但是这并不说明保险公司一定要支付赔款。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支付赔款有两个前提条件必须具备:一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另一个是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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