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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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A县供销社一辆载重7.5吨66日野柴油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额按重置价确定23,000元,保险期限自1985年7月24日起至1986年7月23日止。该车于1986年6月19日, 由A县运西瓜驶往B县。在AB公路15K+30m处,公路部门因修路,在路中间挖了一个4.5m长,4.3m宽,0.3m深的坑,且未设路障和任何明显标志。该车6月20日凌晨2:00经过此处时,因车轮下坑受颠,驾驶员被甩出驾驶室,汽车前进76.3米处,横向倾覆,四轮朝天,车上西瓜全部被压车下,损失约六千斤。该车驾驶室严重变形,大梁成扭曲状。次日,被保险人向A市保险公司报案。处理结果:A县保险公司经查勘现场,认为这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B县公路站修路挖坑未设路障。标志造成的。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3条规定,保险公司让被保险人先向责任方要求赔偿,但是B县公路站拒绝赔偿,被保险人再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会同被保险人与B县公路站交涉,在各种事实面前,公路站承认应对此事负责任,但涉及损失赔偿,就一口拒绝。提出公路部门从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保险公司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据理力争,并向车辆监理站申请裁决。B县车辆监理站裁决:此次事故中,日野车驾驶员夜间行车疲劳,思想麻痹,车速较快,负主要责任;公路站在公路中挖坑,未设路障,没有明显标志,负次要责任。汽车修理费为4,000元,车方承担60gb,公路方承担40%,货物损失由车方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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