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麦污染保险公司为什么不予赔偿(二)
保险公司与铁道部签有一个内部文件,即《铁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试行)》。该文件规定:“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于承运人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在限额以内给予补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不厉承运人责任而眉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赔偿”。限额为成件货物每件?00元,非成件货物每吨500元。本案如判决铁路部门赔偿货主损失,那么限额以上部分就要由保险公司赔偿了。本案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的唯一根据就是这个补偿制度规定了。这个补偿制度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和铁道部的内部协议,法院承认它的效力。这个协议确一个问题:属保险责任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属承运人责任的,保险公司在限额以上赔偿。承运人责任有些与保险责任是相同的,还有些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基于这个补偿制度,有些不属保险责任的损失,保险公司也要赔偿,这显然是不符合保险原理的。但是搞这种补偿制度实际上就是--种交换:保险公司替承运人承担一部分责任,承运人代办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虽然替承运人承担了一部分赔偿责任,但保险业务因此得以发展、巩固,还是合算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引起一些混乱认识和错误作法,不厉保险责任的赔款如何支出?既然承运人责任无论是否构成保险责任,保险公司都已经负责了,那么倒不如就把承运人责任划为保险责任,增加在保险条款中,倒容易理解,也名正言顺扩大保险责任,也减化了实际工作中的手续,另外在此案中,无论损失是否构成保险责任,收货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只对被保险人负保险责任,此案中的被保险人是发货人。根据《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l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人变更必须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方为确效。而该案投保方为履行背书转让手续,所以收货人不是被保险人,其与保险公司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公司可不予受理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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