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船舶保险赔偿计算案例(二)
保险公司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此案构成了国内船舶保险中的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船舶碰撞损失三项责任,且就碰撞事故的裁决提出异议,港监重新做出裁决:09号赔偿雄鹰226号船,货总损失600,000元的90%,计540,000元;雄鹰226号赔偿09号修理费250,000元的10%,计25,000元。保险公司按如下方案赔偿;1.碰撞责任赔偿490,000元;2.碰撞损失赔偿110,250元;3.共同海损赔偿29,400元。共计赔款629,650元。分析意见:该案的赔偿计算是正确的,全案赔款按《国内船舶保险条款》第1F条第3款的规定分为3部分:1.碰撞责任,港监原裁决中计算方法是错误的,因为雄鹰226号船、货总损失为600,000元,而09号船的赔偿金额却高达765,000元,超出了对方损失,这种赔偿显然不合理。依照以责论处的规定,正确的赔偿方法是按各自所负责任的比例,摊付对方损失,而非事故总损失。所以港监更正了裁决。那么09号船的碰撞责任赔款应为雄鹰226号船、货总损失600,000元的90%,即540,000元。但是《国内船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但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09号船保额为490,000元,所以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碰撞责任只承担490,000元赔款。按照《国内船为丝险条款》规定碰撞责任不进行比例分摊。2.碰撞损失,G9号船修理费为250,000元,已从雄鹰226号得到了25,000元赔款,那么09号船的实际损失就只有225,000元了。对碰掩损失,因保额足按船舶实际价值确定,属不定额投保,所以要按比例赔偿,即保额与同头新船造价之比。碰撞损失赔偿金额为:225,000 X490,000百『-二110,250元3.共同海损,船方应摊付的救助费为60,000元,因该船属不定额投保,获救价值中确一部分不在保险金额内,所以也要进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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