舱面货物落水,是否属保险责任?(二)
在保险公司处理该案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不属保险责任,另一种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认为属于保险责任的又确两种:一种认为是“倾覆”责任:另一种认为是“提货不着”责任。下面分析一下本案是否构成这两种责任。一,倾覆从字面上理解,如果是船的话,那就是翻船,而保险公司对此责任已放宽到“指运输工具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车身、船身翻倒或倾倒,失去正常状态yl非经施救不能继续航行……但是该案中,船只遇花水折倾,货物落入江中,并未失去正常状态,更谈不上非经施救不能继续航行。船只是折倾,且未经任何人施救,自然恢复正常,所以不属倾覆责任。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还提出,货物落入江中,尽管是一种损失,但客观上起到了施救作用。因为船折倾后,如果货物捆扎牢固,船可能就要翻沉,货物落入江中,起到了施救作用,所以起码可以按施救费赔付。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第一,按《货运险条款》第2条第5款的规定,施救费的前提条件为。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即在灾害、事故过程中,而该案中货物如不落入江中就会翻船这只是一种设想;第二,施救必须是人主动实施的行为,而该案则是一种意外事故。所以“施救。之说,亦不能成立。二、提货不着。被保险人投保了货运险,到达目的地提货时,货物短少,部分货物提不着,是否属保险责任代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有“整件提供不着的损失”。提货不着必须是整件提货不着才属保险责任。“整件”可理解为按照运输部门的货物运输有关规定进行包装的、完整的一件货,即货道单上所列明的一个完整的包装件。可见整件提货不着只限于有包装的货物,对无包装的堆装货,因其没确“件”的概念,所以就没有整件提货不着责任。该案保险公司依照条款不负赔偿责任是正确的,但这是一个合法不合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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