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处理问题:共同海损案例(一)
案情简介:某海运公司将其从事国内航运的43条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船舶险,保险期限自1988年4月30日起至1989年4月29日止。其中oo?号轮是出厂1年的钢底船,故按其出厂价确定保额500,000元。1988年5月18日007号轮满载价值1,700,000元的货物从A港启航,从海上驶向B港。5月21日,该轮在航行中忽遇暴风,该船偏离航线触礁,船舱进水,部分货物被海水侵泡。该船全体船员奋力抢救的同时也相继的发出求救信号,但该船仍面临沉没危险。这时候船长决定抛弃货物,以减轻船的重量,从而延缓船舶下沉速度,等待救助。 ,007号轮由救助船拖航就近靠港,船长立即宣布共同海损,并通知当地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委托有关部门鉴定:船舶受损后到达第一港时,船舶价值为400,000元,船舶临时修理费为l 50,000元:货物价值为l,300,000元,损失400,000元,其中,侵泡损失100,000元,抛货损失300,000元。救助费用为200,000元,倒仓费用为50,000元。处理结果:经过保险公司调查,认定该次共同海损事故属于国内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也认可了上述鉴定结果。赔款计算如下:船舶触礁进水,货物遭海水浸泡属单独海损,不属船舶保险责任范围,故100,000元货物损失予以剔除。其余损失及费用均属共同海损。按规定共同海损部分应由船、货方两方按船舶受损后到达第一港的船舶价值、货物价值(包括抛货部分)摊付。该案中共同海损部分包括救助费、抛货损失,船舶临时修理费和倒仓费。船方应摊付的金额为:(200,000+300,000+150,000+50,000)X(救助费) (抛货) (临修费)(倒仓费)400,000(船价)400,000+1,600,000(船价) (货价)二140,000元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140,000元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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