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受损一事,保险公司是如何进行理赔的?(二)
该案的最后结果,是令人遗憾的。如果处理得当,根据《国内船舶保险条款》是可以拒贴的。可见:承保质量不高,为出险后的理赔工作造成了许多麻烦;因取证不及时,致使定案及赔款缺乏明确的依据;案件处理时间拖延过长,既加重了船只损失又增大了办案难度。从该案中,可看出如下问题:1.保险公司承保寸一定要控制承保质量,对个人所有的财产,必须在签单前进行审核,如有疑问应会同航管部门研究处理,不能轻率签订保险合同。本案中,保险船舶原保额15,000元,到期脱保后,竟然在损坏待修期间提高保险金额续保,其动机很可疑,如果承保工作细致一些,就可发现该船属损坏待修,失去航行龙力,完全可以不予承保,也就可以避免这起不该发生的赔偿纠纷。2.出险后的查勘工作一定要深入细致,步步落实。本案中应当落实的两个问题,原可以成为极右说服力的证据,都被忽略了:一个是搁浅造成船舶损失程度如何,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看哪些,应请有关部门子以鉴定,加该姗山险前已有隐患,那么在鉴定中也会反映山来。该船山险前就已停泊待修,所以隐患是投保时已形成的(船已腐烂),保险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别》第七条第二款对主要危险申报不实,拒绝赔偿。第二个问题是在查勘过程中,李中文的旁证材料邳:来是极有说服力的,且提供了线索,如船舶险些沉没,后来一直囊岸待修,向当地航管站申报过。但当时理赔人员未及时会同|ff关郝门取得书面证词,后来征人碍于情面否认了以前所谈情况。这样本来极有利的证据不存在了,保险公司也未按线索调查下去,否则亦可证被保人申报不实而拒赔。3.保险财产出险后,依照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应积极施救,以将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4.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依法签订,仁受法律保护,有很强的严肃性、科学性。合同一经签订须严格履行。伍赔鬟处理中必须坚持原则,按合同办事,一i惜赔,不滥赔。而本案处理,在没有掌握汪撼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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