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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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于1987年2月5日向其户口所在区A区保险公司投保丁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额3,000元,保险期限自1987年2月6日起至1988年2月5日止。其后,王某所在单位用福利基金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和附加盗窃险,王某财产保额2,000元,保险期限自1987年4月1日起至1988年3月3lC止,承保公司为B区保险公司。1988年1月10日王某家被盗。王某下班回家猛的发现家里被盗了,于是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经查勘现场发现:王某家门两道锁都被撬开,丢失如下物品:录像机一台、收录机一台、高级毛料西装三套(其中一套挂在阳台上),现金300元,存放在楼下门洞内的自行车一辆,共计损失金额4,500元。3个月后公安局未能破案追回赃物,被保险人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处理结果:AIX,B区保险公司都接到了王某的索赔申请。在案件调查过程中,B区公司发现王某先向A区公司投保,而后向B区公司投保。属于同一财产的重复保险,故第二份保险合同无效,B区保险公司对王某不负赔偿责任。A区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应赔偿被保趾人·因其损失金额高达4,500元,剔除现金300元不属保险财产外,仍有4,200元,超过保险金额,而家财险赔偿又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不搞比例赔偿,所以按保险金额赔偿3,000元。分析意见: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如何确定盗窃险保险财产范围;另一个是重复保险的财产出现后的赔偿处理。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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