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的家庭财产被盗,且有些在阳台上、楼道内、保险公司如何处理?(二)

首先看看如何确定王某的保险财产。对于盗窃险来讲,按照《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规定:“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所以不难发现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存放于保险地址屋内的自行车遭到全车失窃或被盗损失,保险人;di负赔偿责任。”可见保险财产必须存放在保险地址室内,王某家住楼房,按约定,其在填写投保单中保险财产所在地址时应填至门牌号,王某实际上也是这样做的。那么该案的“室内”就应指王某的住房内部了,高级毛料西装一套是挂在阳台上的,刁;在室内,故不属于我们所熟悉的盗窃险中的保险财产了,这时候保险公司不予负责,应从王某索赔金额中剔除该部分损失250元,自行车放在楼下门洞内,亦刁;属《条款》限定的“存放于保险地址屋内、院内的白行车……”共损失250元,保险公司亦应剔除不予赔偿。这样被深险人王某的索赔金额应为3,700元,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呢?这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财产投保两次或两次以上,部属重复保险。即使是重复保险,保险公司亦应在总确效保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而不能认为只有第一份保险合同有效,其它因重复保险,便屈无效合同。赔偿中,又不能使被保险人就同一财产损失得到双份赔款。所以遇到这种情况,一般按如下方法处理:一、顺序赔偿:由先出单的A区公司首‘先赔偿,如果保险财产损失金额高于A区公司赔偿,且属B区公司承保寸,超出部分由B区公司赔偿。即A区公司赔偿3,o’f元;B区公司赔偿700元,二、比例责任:将几家保险公司承保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加,计另:出各家应分摊的比例后,各自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该案中:A区公司保额3,000元,B区公司保额2,000元;A区公司应分摊的比例是3/5,B区公司应分摊的比例为2/5;保险财产损失金额为3,700元。A区公司应分摊2,220元,B区公司应分摊1,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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