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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幼家庭成员纵火烧毁保险财产,保险公司该赔偿吗?(一)

坦敖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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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梁某有一年仅13岁的女儿,好吃贪玩,梁某教育不当,多次毒打,将其面部打伤致残,从此父女结仇。结果房屋及全部财产被烧光,梁某受伤,10岁小妹被烧死。梁某向保险公司索赔15,000元。保险公司提出对该案不负赔偿责任。保险财产被大火焚毁,这无疑属于保险公司应负的火灾责任。关键是这场火灾是被保险人的女儿故意纵火酿成,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5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属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其酿成保险财产损失不予赔偿。

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梁某将其全部家庭财产包括私有房屋投保了家庭财产险保额为15,000元,其中:房屋10,000元,其他家庭财产5,000元。保险期限自1984年12月4日起至1985年12月3日止。梁某有一年仅13岁的女儿,好吃贪玩,梁某教育不当,多次毒打,将其面部打伤致残,从此父女结仇。1985年10月3日,梁女偷了父亲40元钱,怕被发觉再遭毒打,遂于当夜将家门反锁,放起大火,预将其父烧死。结果房屋及全部财产被烧光,梁某受伤,10岁小妹被烧死。梁某向保险公司索赔15,000元。处理结果:保险公司认定这次火灾系梁女纵火而成。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5条,这属于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提出对该案不负赔偿责任。分析意见:该案的处理是错误的。保险财产被大火焚毁,这无疑属于保险公司应负的火灾责任。关键是这场火灾是被保险人的女儿故意纵火酿成,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第5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属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对其酿成保险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但是该案不能这样机械地处理,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纵火者虽系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但午仅l 3岁,对自己行为后果不能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我国《刑法》亦未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不具确刑事责任能力。该案中梁女的行为显然已超出了其年龄、智力允许的范围,她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不能自觉控制自己的行为,对自己该行为的后果不负责任。其次,梁女的行为并未征得其法定监护人梁某的同意,也不可能征得其同意,因为纵火的目的就是要致梁某于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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