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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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大概是1986年5月中旬,某县机修厂与保险公司商订,为其全厂205名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每人5,000元,保险费率按2渤计算,保险费共计2,050元,保险期小白1986年6月1日至1987年5月31口。机修厂于1 986年5月25日填写了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单送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承保并提出机修厂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才能出具保险单。双方商订,保险公司6月1日以前把保险单送到机修厂,同时取回转帐支票。5月28日,保险公司派人把保险单送到机修厂,恰逢机修厂财会人员请假,所以就未能取回转帐支票。机修厂答应于6月1日前派人把转帐支票送交仍险公司。1986年6月2日的时候,机修厂职工钱松在骑自行车上班的路上被汽车撞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4日,机修厂派人将2,050元转帐支票送到保险公司,并提出,该厂职工钱松于6月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属于保险责任,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沫脆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5,000元。处理结果:保险公司提出,钱松遭受意外伤害时,虽然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但机修厂尚来交纳保险费,因而保险合同并未成立,保险公司对钱松的死亡不负保险责任。分析意见:保险公司的意见是正确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一种。交纳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在这一点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是不同的。在财产保险中,只要当事人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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