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他不符合投保条件的原因是?(二)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对江启的死因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核实,江启在投保前即已因肝癌病休2个月。依据保险条款第1条的规定,只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正常劳动的在职人员才能参加团体人身保险,江启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因而保险合同对江启无效。保险公司提出,对于江启的死亡不负保险责任,仅退还15元保险费。分析意见:我们认为,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原因是:第一,木器厂在投保时已如实申报了江启的身体健康状况。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保险方应把投保条件,保险条款的内容及解释,投保手续等事项如实告知投保方,投保方要把足以判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方申报。如果投保方故意隐瞒舌关保险标的危险的真实情况,做虚假的申报,那么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即使保险方已支付了赔款和保险金,也有权追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木器厂·在投保时,在被保险人名单七填写江启身体健康,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主张保险合同对江启无效,因为保险公司承保江启是在木器厂故意做不真实申报的情况下做出的。但是,木器厂在投保时已申明江启因肝癌病休2个月,并无欺诈,符合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不能主张保险合同对江启自始无效。第二,对于被保险人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如身体健康),投保方并不一定很清楚,而保险方应该是很清楚的。某一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投保条件、是否予以承保,最终是由保险方判定的。保险公司承保了不符合投保条《真f:的江启,是由于保险干部的疏忽造成的,投保方并无过错。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的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不能要求并无过错的投保方承担。所以,保险合同对江启是有效的,江启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死亡,保险公司应该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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