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那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罗石柱,男,32岁,某厂工人。1987年8月向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5份,保险期限20年,保险金额每份都是400元,共计2,000元,保险费每月5元。罗石柱指定其5岁的儿子罗军为受益人。 1988年6月,罗石柱带领其子罗军乘坐长途汽车时,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汽车被撞起火,罗石柱与罗军均被烧死。 处理结果: 罗石柱死亡后,罗石柱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依据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4条第3款关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1:所致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全数”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2,000元。保险公司提出,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19条笫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由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证)及身份证件内保险人提出申请,当保险人经调查核实之后并按规定给付。”第13条规定:“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入即为受益人。”依据上述规定,罗石柱的死亡保险金应由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罗军受领。由于罗军与罗石仆在同一事故巾死亡,不能确定他们死亡的先后,实际』:罗石柱死亡时,罗军也已死亡,所以应按未指定受益人处理,即以被保险人罗石柱的法定继承人受领,罗石柱第一顺序去定继承人只有其母和其妻,因此罗石柱的母亲、罗石柱的妻子就保险金的受领达成协议:罗母得1,200元,罗妻得800元,保险公司按这一协议给付保险金,结案。 分析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的处理不妥。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指定的在其死亡后领取保险金的人。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尚生存,则死亡保险金由受益人受领,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保险金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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