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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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为矿工投保煤矿工人意外伤害保险? 目的在于--旦矿工在劳动中发生事故死亡,可以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由于保险费是刘福支付的,刘福为每名矿工投保的保险金额又已超过刘福对矿工应负的给付抚恤金的责任,所以矿工死亡时,不应让刘福再付抚恤金,但山不能允许刘福因矿工死亡而得利。合理的处理方式是:保险公司给付的5,000元保险金都要给予李志的家属,其中2,000元做为刘福给李志家属的抚恤金,亦即刘福为李志投保了保险金额5,000元的煤矿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刘福可不再另付2,000元的抚恤费。 刘福从保险公司领取5,000元保险金,只给付死者家属2,000元,而把剩余部分据力已有的做法是不能允许的。因为煤矿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意义在于向那些被保险人;琴亡、残废遭受经济损失的入提供物质帮助。矿工李志死亡,刘福所受的经济损失只是支付2,000元抚恤金,因而只能允许刘福不再支付2,000元抚恤金,如果允计:刘福另外再得到3,000元的利益,那么就会产生以下问题:第一,这3,000元保险金没有付给因李志死亡遭受经济损失的人,即李志的家属,保险失去了意义;第二,可能诱发道德危险,即窑主为了获得利益希望矿工死亡,忽视安全生产,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甚至有意制造事故。因此,不能允许刘福因矿工死亡获得利益,5,000元保险金必须全部付给李志的家属。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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