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指定,这个你知道吗?(一)
案情简介: ]986年4月,某县运输公司为该公司60多名司机向保险公司投保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1986年4月18日至1987年4月17日,保险金额每人3,000元,保险费每人需要缴纳12元。保险合同中规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行车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要给付保险金。 在办理投保手续时需要由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和被保险人名单,在被保险人名单上要填写每名被保险人的姓名、 性别、年龄、健康状况,指定受益人等。运输公司的经办人员在填写被保险人名单时,在各被保险人名下的受益人一栏,均写明以运输公司为受益人。 1987年2月25日的时候,运输公司的司机金亮在驾驶一客车时,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运输公司持金亮的死亡证明和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死亡保险金3,000元。运输公司领取保险金后,并未如数付给金亮的家属。金亮的妻子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运输公司把从保险公司领取的3,000元保险金全部交给她。这一要求遭到运输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保险费是运输公司交纳的,保险合同中填写的受益人也是运输公司,因此,保险金应归运输公司所有,金亮及其妻子既未交纳保险费,又不是受益人,无权领取保险金。金亮的妻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的确关规定处理。 处理结果: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证实,被保险人名单上所填以运输公司为受益人并非是被保险人金亮指定的,而是运输公司经办投保手续的人指定的,这种指定应属无效,金亮的死亡保险金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受领。金亮的法定继承人确他的妻子和一个6岁的儿子。由于金亮的儿子尚未成年,应由其受领的那一部分死亡保险金亦应由金亮的妻子保管。保险公司要求运输公司把3,ooo元死亡保险金交给金亮的妻子,运输公司把2,ooo元保险金交付金亮的妻子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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