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害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医疗费,保险公司还给付医疗保险金吗?(一)

案情简介: 个体运输专业户齐力,男,37岁。1985年3月,齐力购买一辆卡车从事个体运输。1986年5月,齐力向保险公司投保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1986年5月19日至1987年5月18日,保险金额5,000元,齐力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30元。保险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需治疗时,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医疗保险金,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另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规定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废保险金。 1986年9月?日,齐力在行车过程中被一违章驾驶的汽车瞳伤。交通监理裁决,由对方负全都责任,当即决定由对方喀偿齐力医疗费300元,不再追究对方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齐力和对方驾驶员双方在交通监理的调解书上签章后,齐力从对方领取了300元。 齐力在治疗过程中,实际支出医疗费185元,1 986年12月15日,齐力持保险单及医疗费支出的单据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135元。 处理结果: 保险公司了解到,齐力遭受意外伤害的原因是被其它车辆撞伤,对方己赔偿了齐力200元医疗费。保险公司提出,由于齐力从致害人处所得医疗费赔偿已超过其实际开支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医疗保险金。 分析意见: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处理是正确的。 在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公司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其意义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于医疗费支出是一个确定的数额,在这里,完全适用保险的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如果能从若干方面获得医疗费赔偿的,其所得赔偿总额不能超过他的实保损失,即实际支出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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