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害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医疗费,保险公司还给付医疗保险金吗?(二)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齐力遭受意外伤害后,可以从两个方面获得医疗费赔偿:第一,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的民事行为的规定,向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第二,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医疗保险金。如果允许齐力同时行使这两种请求权,那么齐力所得两项赔偿总额必然超过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而且实际支出的医疗费越多,获利(赔偿总额超过实际支出医疗费的数额)也就越多。其结果就是诱使齐力多支出医疗费。对于齐力来说,这种获利是不当得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超过补偿限度的医疗保险金给付是不合理的支出负担,对于社会来说着无疑也是一种浪费。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一般采取如下办法:第一,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如果不能从其它方面获得赔偿,那么就全部由保险公司负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给付医疗保险金,第二,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如果依法应由第三方赔偿而被保险人又全部从第三方得到赔偿,保险公司则不再给付医疗保险金;第三,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依法应由第三方赔偿,但第三方限于赔偿能力只赔偿了部分医疗费,那么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与从第三方所得赔偿的差额给付医疗保险金;第四;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依法应由第三方赔偿,但被保险人未向第三方请求赔偿,而是首先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医疗保险金,那么保险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第五,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依法应由第三方赔偿,但被保险人已向第三方声明放弃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则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齐力已从第三方(即致害人)得到了医疗费赔偿,而且赔偿金额已超过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所以保险人不再给付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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