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能兼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和客运公司支付的赔款吗?(一)
案情简介: 某客运公司驾驶员驾驶的一辆大型客车行至盘F.11公路的”个转弯处时,由于驾驶员与一旅客闲谈并超速转弯。客车队山腰翻下,车内48名旅客,死亡15人,重伤22人,轻伤10人。交通监理机关进行现场勘察并询问轻伤旅客后认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造成的,裁决由客运公司赔偿每名死亡旅客抚恤金2,000元,丧葬费700元,受伤旅客待治疗结束后再由客运公司赔偿医疗虽,误工损失费等。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 客运公司向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提出,根据该省确关部门的规定,在该省内,凡持票搭乘长途客车的旅客,都要参加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公旅险),保险费按票价的2g6计收,由旅客在购票时交纳。客运公司每月把售票额的2%做为保险费转交给保险公司。根据公旅险条款的规定,旅客在乘车途中因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3,000元保险金。此次事故对于旅客米说属于意外伤害,应由保险公司给付每名死亡旅客3,000元保险金。由于3,000元保险金已超过交通监理机关裁决的2,700元抚恤金、丧葬费,所以客运公司不再对死亡旅客承担赔偿责任。 死亡旅客的家属提出,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客运公司应对旅客负的赔偿责任是两回事,每名死亡旅客的家属应兼得客运公司赔偿的2,000元抚恤金、700元丧葬费和保险公司给付的3,000元保险金,共计5,700元。 处理结果: 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决定,山客运公司付给每名死亡旅客700元丧葬费,保险公司付给每名死亡旅客3,000元保险金,客运公司应付给每名死亡旅客的2,000元抚恤费包括在保险公司的3,000元保险金之内,不再给付即每名死亡旅客得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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