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能兼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和客运公司支付的赔款吗?(二)
我们认为,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意见是不妥的。这种意见混淆了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和民事侵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存在着两种法律关系。 第一种法律关系是客运公司与旅客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其基本内容是:旅客向客运公司支付一定量的货币作为代价,客运公司负责把旅客安全地运送到预定的地点。如果由于客运公司的过错(包括其驾驶员,乘务员的过错)使旅客遭受人身伤害,客运公司应依法对旅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法律关系是旅客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其基本内容是:旅客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量的保险费(通过客运公司),如果旅客在乘车过程中由于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给付保险金和医疗费。 上述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已经投保了公旅险的旅客,由于承运方(即本案中的客运公司)的过错遭受人身伤害时,同时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第一,可以根据民法中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向客运公司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在本案中,驾驶员置旅客的安危于不顾, 与旅客闲谈并超速转弯,造成翻车事故使旅客死亡,应依上述规定对旅客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于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是客运公司,驾驶员是客运公司的职工,驾驶该客车是客运公司赋予的职责,。所以经济赔偿责任应由客运公司承担。第二,旅客可以根据公旅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因为由于承运方的过错使旅客遭受人身伤害,对于旅客来讲是意外的,所以属于保险责任。 人身生命不能用货币估价,旅客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无法用货币准确的计算。旅客兼得客运公司支付的丧葬费、抚恤金和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也不能认为旅客所得赔偿超过实际损失。所以,旅客可以同时行使上述两种请求权。事实上,公旅险条款中也没有关于旅客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以后不能再向客运部门请求赔偿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旅客可以从客运公司领取赔偿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客运公司也不能以旅客已参加公旅险、能够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为理由拒绝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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