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宝新在条款修订后死亡理赔一事(一)
案情简介: 吴宝新,男,45岁,某县村民。1987年4月21日向县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5份,保险期限!o年, 每份保险金额359元,保险金额共汁1,?95元,每月交保险费5元,吴宝新指定其妻为受益人。 筛易人身保险是一种生死两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残废保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死亡或意外伤害死亡,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限结束时,保险公司都要给付保险金额全数,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残废,保险公司技其残废程度给付保险金。 1987年6月,县保险公司接到上级关于修订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的通知,通知规定,自1987年?月1日起,执行新修订的简易人身保险条款。条款修订的内容之一是,把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内因疾病死亡列力除外责任,如果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㈠起180天之内因疾病死亡,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只退还所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后,因疾病死亡,保险公司要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1987年8月25日,吴宝新因病死亡。吴宝新投保时,尚未执行新条款,吴所领的保险证上印刷蛇是觞订前的简易人身保险条款,条款中没有把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80天之内因疾病死亡列为除外责任。吴宝新死亡后,其妻持保险证和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死亡保险金1,795元。 处理结果: 保险公问提山,仪上级规定,自1987年7月1日起执卜修订后的简易人身保险条款。折条款规定,詖保险人自保险毕生放之日起180天之内因疾病死亡同于除外责任。吴宝新投保后4个多月址因疾病死亡,自投保日至死亡日不足180天,因此,文宝新的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给付死亡保险金,只送还所交保险费25元,结案。 分析意见: 我们认为,伢险公司的处理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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