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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例中应由谁对旅客支付保险做一些探讨(二)

宇文光聪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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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意见不妥,在本案中,必须分清河种合同关系:其一是保险公司与旅客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其二是保险公司与客运公司的代理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与旅客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即保险公司和旅客做为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公司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负有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客运公司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向旅客收取保险费,由此产生的后果,即对于遭受意外伤害的旅客给付保险金、医疗费的责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意见不妥,在本案中,必须分清河种合同关系:其一是保险公司与旅客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其二是保险公司与客运公司的代理合同关系。 保险公司与旅客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即保险公司和旅客做为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公司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负有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旅客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享确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公司与客运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关系,即保险公司与客运公司做为代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客运公司负确代理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义务,享有领取代理手续费的权利,保险有享有要求客运公司代收保险费的权利,负确向客运公司支付代办手续费的义务。 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代理人以被代褪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而其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保险公司与客运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关系中,保险公司是被代理人,客运公司是代理人。客运公司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向旅客收取保险费,由此产生的后果,即对于遭受意外伤害的旅客给付保险金、医疗费的责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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