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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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在购票时向客运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实际上是通过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与把保险费直接交付给保险公司效果是一样的,旅客因此而成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医疗费。至于客运公司收到保险费以后是否转交给保险公司,是客运公司是否履行代理合同的问题,旅客的权利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如果要是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的话,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客运公司向旅客收取了保险费而不转交给保险公司,属于不履行代理合同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并赔偿损失,即不但要把已收的保险费全部转交给保险公司,而且要赔偿保险公司因此而减少的利息收入。而这与旅客是否遭受意外伤害无关,即使没有旅客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也有权利要求客运公司这样做。同样,旅客做为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医疗费,这与客运公司是否履行代理合同无关。无论保险公司能否收到客运公司转交的保险费,保险公司都必须对遭受意外伤害的旅客承担给付保险金,医疗费的义务。如果保险公司终止与客运公司的代理合同,那么对于合同终止后发生的旅客意外伤害事故可以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合同终止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仍必须承担责任。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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