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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时。应怎样处理?(二)

浦胜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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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运用意图解释原则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既主要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述,又不能拘泥于文字表述。保险合同的内容是由多个条款共同组成的,而且条款内容前后自成体系,逻辑严密,从整体上表达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其原因在于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条款是由保险人或其主管机关事先拟就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条款只能表示接受与否,在法律地位上处于相对弱势,而保险人则有很大的优势。对此,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在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应采用的原则上,法律作了一些倾斜。

(1)意图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所以,当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前后不一,或者用语含糊不清而引起争议时,应当依据合同条款上下文的内容以及相关资料、订立合同的背景等,通过逻辑分析,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运用意图解释原则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既主要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述,又不能拘泥于文字表述。 (2)整体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内容是由多个条款共同组成的,而且条款内容前后自成体系,逻辑严密,从整体上表达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如果保险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某一个条款发生争议或分歧,在需要对其进行解释时,不论采用以上哪一个原则,都不能只拘泥于该条款本身,或者就该条款的只言片语去断章取义,而应当把该争议条款放到整个合同中去,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结合合同其他条款的内容,互相印证,来确定其真实的含义。 (3)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原则。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该原则已被世界各国在解释合同时普遍采用,我国也不例外。其原因在于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条款是由保险人或其主管机关事先拟就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条款只能表示接受与否,在法律地位上处于相对弱势,而保险人则有很大的优势。对此,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在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应采用的原则上,法律作了一些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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