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险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怎样处理?
如果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因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理解或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后果各执己见而发生争议,则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和解。所谓和解,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就某种争议自行达成解决的协议。采用和解的方法解决争议,一般比较及时,那么就是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不仅可以节约费用和减少双方的许多麻烦,这样一来还能增进彼此的了解,对于巩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保证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十分有利。保险合同成立后及履行过程中,不发生任何争议,顺利履行完毕,双方追求的目的均得以实现,是最理想的一种结果;即使发生争议,如果能够通过和解解决,也不失为一种理想的结果。 (2)调解。所谓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或劝导,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据自愿原则,在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方法。根据第三人的身份不同,可以将调解分为群众调解和司法调解。群众调解是指在双方共同选择的第三人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的调解;而司法调解则是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丰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调解。 (3)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其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仲裁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民间性质,但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当事人应当执行。 (4)诉讼。诉讼和仲裁,均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途径。诉讼是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合同纠纷。就同一合同纠纷,如果选择司法途径进行解决,则只能在以上两种途径中选择其一。以何种方式解决纠纷,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实际上,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的过程中,还应当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尽量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协商解决。如果通过调解,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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