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不实而订立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1999年3月6日,家住某县县郊的赵某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屋及室内财产向县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9年3月7日零时至2000年3月6日24时止,房屋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5万元,家具的保险金额1万元,床上用品及衣物的保险金额3万元,保险金额共计19万元,保险费率2%……3月6日赵某将保险费一次交清。家庭财产保险单上记载:“生产营业用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生产资料,保险人不予承保。”8月22日,赵某的房屋被火烧毁,室内的家用电器、家具、床上用品及衣物也损失严重,估计损失金额达10万元。事故发生后,赵某向县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县保险公司在现场调查时发现烧毁的残渣中有大量的木材,经向邻居询问得知:赵某家一直从事家具的加工,院内堆满了木材及油漆,房屋内放满了家具。意见分歧: 县保险公司认为:赵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了赵某的索赔申请。 赵某认为:县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并未向其询问房屋的使用性质,因此自己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且可认为是保险公司的弃权行为,日后不得因为房屋的使用性质而反悔。 案件点评: 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其是否如实回答了保险人提出的问题为衡量标准。根据我国《保险法》修正案第十七条: 只要被保险人能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并无故意隐瞒、误告和疏忽,则认为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县保险公司确实并未向赵某询问其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家用还是生产营业用,既然保险人未作询问,则赵某也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本案中县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是正确的,但拒赔理由没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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